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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将进一步严惩外汇犯罪

1998-10-28 来源:光明日报 刘思扬 王雷鸣 我有话说
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惩治决定

我将进一步严惩外汇犯罪

●增加规定了骗购外汇罪●逃汇罪惩处范围扩大●规定惩处非法买卖外汇所适用的法条●工作人员犯罪依法重处

刘思扬王雷鸣

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从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获悉,为维护正常的外汇管理秩序、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,我国将进一步严厉惩治骗汇、逃汇、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
为了惩治违反外汇管理的非法活动,加大打击力度,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28日公布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、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为当前打击违反外汇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,具有重要意义。但是,这个司法解释难以将新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包括进去。

为了有力打击骗汇、逃汇、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行为,国务院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、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》,对刑法加以补充并作出立法解释性的规定。在“决定”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,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;在“决定”施行后发生的违法行为,即按“决定”惩治。

受国务院委托,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,今天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、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(草案)》,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说明。

据介绍,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是:(1)增加规定了骗购外汇罪;(2)将刑法规定的逃汇罪由只限于处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、构成犯罪的国有公司、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扩大到处罚所有公司、企业和单位,并加重处罚;(3)对非法买卖外汇,明确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处罚;(4)对内外勾结、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或者服务的海关、外汇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、外贸企业的工作人员,依法从重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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